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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抽水蓄能价格新机制的理解和建议

日期:2021-06-29    来源:储能研究平台

国际储能网

2021
06/29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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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抽水蓄能 价格形成机制 储能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坚持并优化抽水蓄能两部制电价政策,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措施和办法,对于充分发挥抽水蓄能电站的灵活调节作用,推动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电力系统,促进我国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完善抽水蓄能电站价格机制,是在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既充分考虑市场化的改革目标,适当加大市场机制在电量电价形成中的作用;又考虑当下主要由电网企业购买抽水蓄能服务的实际情况,完善容量电价定价办法和疏导机制,比较好的平衡了电源、电网、用户的利益,比较好的兼顾了历史、现在、未来的形势,是一个积极稳妥的改革方案。

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由于实行电网企业统购统销的办法,由政府统一制定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鼓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开展直接交易,电网公司只收取输配电价。当时的抽水蓄能电站,客观上是作为电网的一部分,为电网企业在大范围内调度、平衡电力电量、保障电力实时平衡服务的。因此,当时把抽水蓄能电站作为电网公司购销差价的一部分,实行单一容量(电量)电价或者两部制电价是有道理的。

随着技术的进步、市场化改革以及经营者准入的放松,抽水蓄能电站的投资主体已经不限于电网企业,特别是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新形势下,抽水蓄能的价值更加凸显,各种新型储能的投资主体更加多样化,原来的定价方法必须适时做出改变。定价的方法,从生产端看,是要弥补供应方的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短期内生产者可能暴利也可能亏损,但从长期均衡看,应当弥补成本后有合理收益;从消费端看,是要满足需求方的需要,对于消费者具有使用价值。简言之,一种是按照成本定价,让生产者有利可图;一种是按照效果付费,让消费者物有所值。因此,定价(无论是政府定价还是市场定价)的核心原则是生产者(供应方)和消费者(需求方)之间关系的平衡。区别主要在于,政府定价依靠政府的强制力保障执行、市场定价依靠供求之间的竞争约束保障执行。

《意见》高水平地实现了政府定价、市场定价,成本定价、效果付费的有机结合。一是为抽水蓄能建立独立的电价机制,不再作为电网“购销价差”的一部分。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打破“黑箱”,让“桥归桥、路归路”,要在机制上把电能量价格(电量的价格、电力服务的价格)、输配电价分开,这也就需要建立“独立”的抽水蓄能(包括未来的各种新型储能)价格机制,为储能成为独立的电力市场参与方创造条件,为吸引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储能电站创造条件。因此,《意见》按照坚持和完善两部制电价的思路,明确了容量电价体现抽水蓄能电站提供调频、调压、系统备用和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的价值,电量电价体现抽水蓄能电站提供调峰服务的价值。

二是明确容量电价由电网企业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思路,但不是输配电价的组成部分。2019年版《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指出,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这个原则是正确的。抽水蓄能电站为电力系统实时平衡服务,在现行条件下由电网公司“代表”整个电力系统“购买”抽水蓄能服务,向抽水蓄能主体支付“服务费”,也就是容量电价,并不等于抽水蓄能电价进入了输配电价。从《意见》所附的容量电价核定办法看,它是与输配电价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经营期法,考虑经营期内现金流的时间价值和内部收益率;一个是服务成本法,考虑监管周期内的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一个是根据抽水蓄能电站服务范围可以在一省回收、可以向相关的多省区回收;一个是通过定价主体的经营范围如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的准许收入回收。一个可以向用户回收,也可以向特定电源回收;一个是全部向用户回收。

三是短期内可以通过政府定价方式过渡,长期要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意见》坚持了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明确了以竞争性方式形成电量电价,已经建立现货市场的地方,通过现货市场发现价值;没有建立现货市场的地方,也鼓励通过竞争性招标的方式确定抽水电价。对于容量电价,暂时采取了由价格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对标行业先进水平按照经营期方法核定的办法,有利于稳定社会主体的投资预期,调动各方投资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的积极性。同时,《意见》提出鼓励抽水蓄能电站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或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相关收益在核定容量电价时相应扣减,这体现了市场化的改革导向。同时,为了鼓励抽水蓄能电站积极参与市场,允许抽水蓄能电站保留20%的收益,并不完全扣减,这是完全必要的。

这次出台的文件是一个改革意见,而不是一个具体的定价办法,完全有理由期待在具体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在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进一步深化。例如,如何更好地确定可以分摊容量电费的特定电源,以及特定电源的分摊方法?在不同地方的电力系统里,具有间歇性、波动性的风电光伏,难以灵活调节的核电,对于系统容量的耗费是不同的,需要按照谁受益谁付费、谁受益多谁多付费的办法进一步细化。如何采取更加精准的方式向用户回收容量电价?让那些占用系统高峰资源、需要提供高可靠供电服务、不能进行需求侧响应的用户更多地承担容量费用,让那些能够进行需求侧响应、不过多占用系统资源的可中断负荷更少地承担容量费用。如何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方式确定电量电价,不仅仅考虑通过电网企业竞争性招标的办法,而是让具有调节能力的主体比如新型储能、灵活性改造的火电机组等一起竞争,更好地发现调峰服务的价格。如何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确定容量电价?探索在什么条件下不再使用抽水蓄能电站的固定成本作为容量电价的定价基础,改为将电力系统所需要的容量需求作为容量电价的定价基础,由具备提供备用容量能力的各类主体竞争形成容量电价。

随着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速,为了消纳大规模、高比例的可再生能源,把波动性、间歇性、难调节的清洁能源变成系统友好、安全可靠的稳定电源,灵活机动、深度调峰、快速启停的调节能力成为电力系统中越来越稀缺的资源。《意见》的出台,不仅为抽水蓄能电站成为独立市场主体提供了良好的价格机制保障,也必将为探索其他新型储能、应急保障电源、火电灵活性改造、太阳能热发电等其他系统调节能力建立价格机制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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