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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电站资助最高500万!广东深圳储能扶持政策更新!

日期:2025-08-29    来源: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国际储能网

2025
08/29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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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型储能企业 工商业储能 储能补贴

8月26日,深圳市光明区发布《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文件鼓励鼓励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布局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等示范项目,支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建设智能微电网,对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对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最高连续三年按响应收益的10%给予资助,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鼓励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场景开展智能化改造示范,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

鼓励高标准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标准厂房增加投资的50%或对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资助。对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连续三年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原文如下: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及其操作规程意见的通知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同时为提高政策扶持质效,避免同类事项重复资助,进一步优化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对《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及其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就《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公示期内(2025年8月26日-2025年9月25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公共服务平台6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755-88212590(邮编 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新型储能产业政策(修订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mfcjcyk@szgm.gov.cn,并请附上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单位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26日

附件:

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3:《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及其操作规程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1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改〔2023〕82号)、《光明区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集群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2—2025年)》(深光府〔2022〕2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促进光明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将新型储能产业打造成光明区超千亿级战略性支柱产业,结合光明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机构和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已登记注册,从事电化学储能、氢能、光储一体等新型储能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市场主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重点支持: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的新型材料、元器件(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芯片)、工艺装备、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PCS)、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储能系统集成(ESS)、系统集成(安全预警与状态估计、高效灭火及防复燃等)、建设运营(微电网储能、数据中心备用电源、5G基站备用电源、户用储能等)、市场服务(虚拟电厂、共享储能、储能大数据等)、电池回收与综合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重点领域链条;氢制取、氢储运、燃料电池等关键技术研发;辖区内电化学储能、氢能、光储一体等多元场景示范应用项目。

二、打造新型储能技术创新策源地

(一)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聚焦新型储能前沿技术,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攻关的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资助。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2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省、市级项目,按实际获得资助金额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给予同一单位年度最高500万元资助。

三、打造新型储能先进制造高地

(二)全面保障产业空间

鼓励高标准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推动新型储能生产制造环节集聚。鼓励产权主体或运营商建设符合实际生产需求的产业空间,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标准厂房增加投资的50%或对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资助。

对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连续三年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支持打造“新型储能专业楼宇”,推动研发、设计、销售等环节集聚。对入驻“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连续三年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四、打造新型储能多元应用示范基地

(三)加快大科学装置集聚区储能示范

支持在大科学装置集聚区等高耗能、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的重点电力保障区域合理布局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鼓励工商业园区打造储能标杆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布局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等示范项目,支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建设智能微电网,对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五)拓宽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应用

支持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充电站等设施开展充储放智能化改造示范,探索应用规模化车网互动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六)鼓励接入虚拟电厂的商业模式示范

鼓励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促进用户资源有效聚合,高效对接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调控需求,助力虚拟电厂发挥调频、调峰作用,对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最高连续三年按响应收益的10%给予资助,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强化“智能化设备+场景化”高效协同,鼓励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场景开展智能化改造示范,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

(七)大力探索培育氢能示范应用

鼓励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和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技术示范应用,支持开展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系统等氢能产品系统性应用示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提供SOFC、SOEC产品或解决方案的企业,按销售额的2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在辖区内建成的SOFC、SOEC示范项目,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资助。支持建设绿色氢能专业园区,打造绿色氢能制储运用综合示范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工程、环卫、物流、公交领域示范应用,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五、打造新型储能生态圈

(八)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支持新型储能产品海外市场认证,对新型储能领域新产品取得欧洲、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50万元资助。

(九)促进科技金融支持

对新型储能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3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

六、附则

本措施为在光明区通用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型储能产业特色所制定的专项扶持政策,由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所需资金从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本措施原则上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本措施自2025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2日。

附件2

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将新型储能产业打造成光明区超千亿级战略性支柱产业,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且项目资助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总额控制。

第三条 本规程支持的项目类别根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确定,本规程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资助等。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本规程支持的对象包括从事电化学储能、氢能、光储一体等新型储能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市场主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六条 申报主体须满足《管理办法》基本条件,以及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和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

第七条 突破核心技术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一条)

(一)委托攻关项目

1.支持对象: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技术攻关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

(1)对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技术攻关的项目,按实际支付委托费用金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2)同一单位同时申报委托攻关项目及自主攻关项目,年度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委托攻关方向属于新型储能前沿技术;

(2)申报主体应为攻关项目主要委托方,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自主攻关项目

1.支持对象: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

(1)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25%,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承担省、市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实际获得省、市级资助经费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3)同一单位同时申报委托攻关项目及自主攻关项目,年度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自主攻关方向属于新型储能前沿技术,为在申报指南发布上一年度内新增的项目(时间以立项批复文件为准),且未获得过光明区配套资助;

(2)项目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所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分配明确,并分别进行申报;

(3)申报主体所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且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4)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5)①项目验收通过,存在上级资助资金核减、结余资金收回等情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②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③项目撤销的,需退回区级全部配套资金。

第八条 专业园区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二条)

(一)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

1.支持对象:通过新建或改造产业空间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产权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属评审类项目。

3.支持标准:建设符合实际生产需求的产业空间,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标准厂房增加投资的50%或对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资助。

新建项目的增加投资指为满足新型储能产业生产需求,在厂房层高、荷载、承重、电梯、建筑面积、平面设计等方面相比建设通用标准厂房所增加的额外投资,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通用标准厂房指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的厂房。且厂房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改造项目的实际投资指为满足新型储能产业生产需求,在原有厂房基础上围绕厂房层高、荷载、承重、电梯、建筑面积、平面设计等方面进行改造所发生的实际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 号)中关于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要求,经区产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该园区为“新型储能制造园区”;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二)企业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新型储能专业楼宇”

1.支持对象: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

(1)对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连续三年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2)对入驻“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20元/平方米/月、最长连续三年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租金是指承租单位与运营主体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入驻的园区为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号)中关于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要求,经区产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新型储能制造园区”;

(2)申报主体入驻的“新型储能专业楼宇”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主导产业方向为新型储能产业,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可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楼宇已入驻3家以上符合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产业集聚度达50%,且符合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方向的入驻企业上年度总产值(营收)不低于5亿元;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新型储能企业;

(4)申报主体在光明区未获得用地支持;

(5)拟补贴的产业用房为承租企业用于新型储能产业相关研发、生产等用途的自用产业用房,不包含转租、分租产业用房。

第九条 大科学装置集聚区建设储能示范项目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三条)

(一)支持对象:打造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属评审类项目。

(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一主两副”区域,“一主”即大科学装置集群,“两副”即科教融合集群、科技创新集群;

2.项目已并网投运,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条 工商业园区打造储能标杆项目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四条)

(一)支持对象:打造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属评审类项目。

(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属于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智能微电网等示范项目;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应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五条)

(一)支持对象:建设车网互动(V2G)示范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属评审类项目。

(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充电站等建设车网互动(V2G)示范项目;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二条 接入虚拟电厂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六条)

(一)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

1.支持对象:投资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最高连续三年按响应收益的10%给予资助,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二)改造接入虚拟电厂

1.支持对象:将新型储能项目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属评审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1)储能项目并入电网的传输线已加装监测控制装置,且相关运营数据等在虚拟电厂平台可查;

(2)项目为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新型储能项目;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第十三条 氢能示范应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七条)

(一)销售SOFC、SOEC产品或提供解决方案

1.支持对象:销售SOFC、SOEC产品或提供解决方案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提供SOFC、SOEC产品或解决方案的企业,按销售额的2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2)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SOFC、SOEC示范项目

1.支持对象:SOFC、SOEC示范项目。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属评审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在辖区内建成的SOFC、SOEC示范项目,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2)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三)绿色氢能专业园区

1.支持对象:建设绿色氢能专业园区的产权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属评审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实际投资指为满足氢能生产需求,新建或改造厂房项目,在层高、荷载、承重、电梯、建筑面积、平面设计等方面达到或超过通用厂房标准所发生的实际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通用标准厂房指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的厂房。且厂房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4.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 号)中关于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要求,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为“绿色氢能专业园区”;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四)氢燃料电池示范应用

1.支持对象:开展氢燃料电池示范应用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属核准类项目。

3.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工程、环卫、物流、公交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2)申报主体所获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第十四条 企业拓宽海外市场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八条)

(一)支持对象:新型储能领域新产品取得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属核准类项目。

(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50万元资助。

(四)具体申报条件:

1.新型储能领域产品已取得欧洲、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

2.支持多个产品申请,但同一产品只可申请一个所获得的国外市场准入认证费用资助,且申报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科技金融支持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九条)

(一)支持对象: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或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属核准类项目。

(三)支持标准:

1.对新型储能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3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

2.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购买的单笔科技贷款或科技保险最长期限为一年;

2.申请科技贷款贴息支持的申报主体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且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3.申请科技保险保费支持的申报主体已获保单,且在投保期间全额付清保费;

4.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资金和项目的申报,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发展改革局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发展改革局形式审查——区发展改革局实质性审查——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核——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下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上、500万以下项目)/审核——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500万以上项目)——区发展改革局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发展改革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发展改革局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核准类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区发展改革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评审类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经初审和评审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六)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发展改革局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发展改革局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全流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所称“以下”“最高”“不超过”“最高不超过”“不少于”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字。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25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月xx日,《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发改规〔2025〕1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规程由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及其操作规程的起草说明

为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新要求,同时提高政策扶持质效,避免同类事项重复资助,进一步优化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对《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其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并形成《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4年8月,光明区出台了《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16条扶持举措,旨在推进新型储能产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模式创新及场景创新,不断增强产业创新驱动力,积蓄产业发展新动能,持续推动新型储能产业成为光明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同一时期,国家层面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制度保障,2024年8月,我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专项行政法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施行,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及行为四个方面,系统划定了政策制定中的禁止性条款边界。2025年4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对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及审查标准等更加细化、明确。

在此背景下,结合当前区内涉企财政扶持资金政策体系庞杂,部分政策条款交叉重叠易导致多头管理、标准不一及重复资助的现状,为落实国家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同时切实提升政策实施效能,光明区启动政策体系优化工作,由各主管部门系统梳理现行政策,推动整合修订,以强化政策协同,确保产业扶持资源精准高效配置。

二、主要修订内容

充分对比区内《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光明区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通用政策,按照“清理合规风险条款、删减重复低效条款、保留独有高标准条款”的原则对《若干措施》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政策条款共计九条。

(一)清理退出合规风险条款。严格对照上级关于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维护公平竞争相关规定要求梳理各政策条款,并充分征询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专业意见,经审慎研判,将可能存在潜在妨碍公平竞争相关风险的条款予以删除。

(二)删减与其他政策同类资助条款。对于经研究与区内通用政策同类条款补贴标准基本一致或区内通用政策同类条款补贴标准更高,且扶持对象可被通用政策涵盖的《若干措施》扶持条款及事项,统一归并至通用政策中,并从《若干措施》及《操作规程》中予以删除。

(三)保留具备产业特色、高标准条款。对于非通用政策同类条款、具备产业特色,并有助于促进产业示范及企业发展壮大的条款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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