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征求《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文件提出,参与新型储能交易的经营主体为独立储能电站。
独立储能电站是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电站。
非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经营主体参与新型储能交易。
独立储能电站充电和放电交易价格采用市场化模式形成。
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征求《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好新型储能促消纳、保供应作用,推动储能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服务西北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组织起草了《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作为《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西北能监市场〔2024〕74号)的补充,并初步征求了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现对修改完善后的《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25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xbjscjy@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附件: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征求意见稿)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