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辅助服务市场经营主体范围。辅助服务市场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特别明确了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车网互动运营企业等经营主体地位,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参与调节。
二是规范辅助服务交易品种设立流程。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提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需求并拟定分析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需求合理性,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家能源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设立新品种时,应依序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正式运行相关流程。
三是健全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明确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结合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情况,建立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符合规定的调频、备用等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原则上由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共同分担。
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等“发用一体”主体,在结算时段内按上网(下网)电量参与发电侧(用户侧)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或分享。
四是明确与电能量市场衔接机制。明确调频、备用、爬坡等有功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可独立出清,具备条件时推动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经营主体提供辅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能量费用按照电能量市场规则结算。
五是理清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职责。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提出辅助服务需求并统一采购,负责辅助服务交易组织、市场出清、服务调用、费用计算、提出安全约束、开展安全校核等业务,负责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监控工作,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与辅助服务市场相关的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经营主体市场注册、变更和退出等相关服务,负责披露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信息,负责提供结算依据。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5〕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要求,指导全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适应电力改革发展需要,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组织起草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规则》和发改价格〔2024〕19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市场运营机构制修订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确保与《规则》要求一致。
二、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要完善现货市场规则,适当放宽市场限价,引导实现调峰功能,调峰及顶峰、调峰容量等具有类似功能的市场不再运行。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对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资金使用、执行效果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