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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电力负荷管理办法,鼓励储能参与

日期:2023-09-28    来源:国家发改委

国际储能网

2023
09/28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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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需求 电力交易 电力市场

9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鼓励推广新型储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空调负荷等主体参与需求响应。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明确了,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在节约用电、需求响应、绿色用电等方面的要求。

节约用电

实施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制定和下达本级电网企业电力电量节约指标,采取评价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统筹考核;电网企业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不低于其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 0.3%、上年售电量的 0.3%。

需求响应

提升需求响应能力。到 2025 年,各省需求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 3%—5%,其中年度最大用电负荷峰谷差率超过 40%的省份达到 5%或以上。到 2030 年,形成规模化的实时需求响应能力,结合辅助服务市场、电能量市场交易可实现电网区域内需求侧资源共享互济。

全面推进需求侧资源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常态化运行。鼓励满足条件的需求响应主体提供辅助服务,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鼓励通过市场化手段,遴选具备条件的需求响应主体提供系统应急备用服务,签署中长期合约并明确根据电网运行需要优先调用。支持符合要求的需求响应主体参与容量市场交易或纳入容量补偿范围。

绿色用电

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使用绿电的刚性约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电力消费中绿电最低占比。

有序用电

电网企业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负荷精准调控,各地负荷监测能力应逐步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 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应逐步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 20%以上。

《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明确了,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在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系统支撑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需求响应

建立并完善与电力市场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根据“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通过实施尖峰电价、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等手段提高经济激励水平。鼓励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相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按市场规则获取经济收益。

有序用电

有序用电方案规模应不低于本地区历史最高负荷的30%;若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应将本地区所有重点保障用电以外的负荷全部纳入方案。方案按照Ⅰ—Ⅵ级六个等级制定,每 5%为一档。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等级的基础上制定细化方案。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网企业应在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网省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电力供应紧张期间,燃煤自备电厂、应急备用发电机组应严格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应开尽开、应发尽发。

系统支撑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指导电网企业统筹推进本地区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制定负荷资源接入年度目标,逐步实现 10 千伏(6 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全覆盖。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应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确保负荷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统一服务,电网企业为第三方经营主体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服务。

通知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资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确保能源安全,我们对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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